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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經營權可抵押激發農業農民活力
法治周末特約評論員 李國祥1月19日,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《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幹意見》發佈,全面定調2014年及今後一個時期的農業農村工作,這是中央一號文件連續11年聚焦“三農”。本次一號文件首次提出: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,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,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、擔保權能。對於此次提出的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,為農村承包土地制度改革指明瞭方向,這必將激發農村發展活力,促進以土地為核心的農村資源優化配置,不僅農民會從中受益,而且有助於推動農業現代化與工業化、城鎮化和信息化協調發展,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。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從頂層設計上構建的我國未來農村土地承包制度,既有與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完全一致的,也有與現有法律法規部分條款不一致的。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,穩定農戶承包權,這些是農村土地制度的基石,必須堅守不能改變,這樣才能確保我國農村土地改革不走彎路。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,賦予農民更多的承包土地權能,放活土地經營權,則彰顯出必須突破現有體制機制束縛,與時俱進,不走封閉僵化老路的改革決心。改革開放以來,我國農業實行傢庭承包經營,在1983年確定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持15年不變後,1998年前後又經歷瞭第二輪全國性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調整。根據現有相關法律法規,第二輪確定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30年不變。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,是進行第三輪調整,還是不調整?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。為什麼?這個答案來源於實踐。每當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調整時,往往會出現各種形式的農村幹部以權謀私,侵害村民權益問題,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。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頻繁調整,不利於承包者對土地的長期投入和保護,會影響現代農業發展和國傢糧食安全。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,利大於弊。可能有人會問,農村人口經過30年已經發生瞭很大變化,特別是在快速城鎮化背景下,大量農村人口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,還有一部分進城成為市民,新生代農民工從來沒有種過地,對種地也不感興趣。未來誰來種地?我國必須走適度規模經營的現代農業發展道路。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,是靠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調整,還是依賴土地流轉市場?不同路徑會帶來不同的結果。為瞭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,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很好地區分瞭農村土地的所有權、承包權和經營權,提出瞭放活土地經營權。通過土地經營權流轉,既有效地保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,又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,是一個相對更好的路徑。根據現有相關法律法規,作為農村集體成員的農民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,主要包括對承包地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流轉的權能,但不包括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和擔保權能,此次一號文件開放抵押、擔保權能,實為一大進步。長期以來,我國農民貸款難的問題一直沒有解決。修改相關法律法規,賦予農民對承包地的更多權能,無疑有助於保護農民權益,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。農民對承包地的權能多瞭,經營權還可以在市場上流轉、在金融機構抵押貸款,這又會帶來更多的問題。如:農民以承包地的經營權在金融機構抵押融資,到期後沒有歸還貸款,如何處置經營權?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很多新問題可能無法在現有法律法規中找到答案。總之,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,牽一發動全身,勢必會帶來一系列新的問題。既需要進一步探索和實踐,也要相應地修訂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。
新聞來源http://news.hexun.com/2014-01-22/161636539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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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經營權可抵押激發農業農民活力
法治周末特約評論員 李國祥1月19日,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《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幹意見》發佈,全面定調2014年及今後一個時期的農業農村工作,這是中央一號文件連續11年聚焦“三農”。本次一號文件首次提出: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,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,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、擔保權能。對於此次提出的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,為農村承包土地制度改革指明瞭方向,這必將激發農村發展活力,促進以土地為核心的農村資源優化配置,不僅農民會從中受益,而且有助於推動農業現代化與工業化、城鎮化和信息化協調發展,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。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從頂層設計上構建的我國未來農村土地承包制度,既有與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完全一致的,也有與現有法律法規部分條款不一致的。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,穩定農戶承包權,這些是農村土地制度的基石,必須堅守不能改變,這樣才能確保我國農村土地改革不走彎路。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,賦予農民更多的承包土地權能,放活土地經營權,則彰顯出必須突破現有體制機制束縛,與時俱進,不走封閉僵化老路的改革決心。改革開放以來,我國農業實行傢庭承包經營,在1983年確定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持15年不變後,1998年前後又經歷瞭第二輪全國性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調整。根據現有相關法律法規,第二輪確定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30年不變。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,是進行第三輪調整,還是不調整?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。為什麼?這個答案來源於實踐。每當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調整時,往往會出現各種形式的農村幹部以權謀私,侵害村民權益問題,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。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頻繁調整,不利於承包者對土地的長期投入和保護,會影響現代農業發展和國傢糧食安全。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,利大於弊。可能有人會問,農村人口經過30年已經發生瞭很大變化,特別是在快速城鎮化背景下,大量農村人口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,還有一部分進城成為市民,新生代農民工從來沒有種過地,對種地也不感興趣。未來誰來種地?我國必須走適度規模經營的現代農業發展道路。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,是靠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調整,還是依賴土地流轉市場?不同路徑會帶來不同的結果。為瞭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,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很好地區分瞭農村土地的所有權、承包權和經營權,提出瞭放活土地經營權。通過土地經營權流轉,既有效地保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,又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,是一個相對更好的路徑。根據現有相關法律法規,作為農村集體成員的農民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,主要包括對承包地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流轉的權能,但不包括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和擔保權能,此次一號文件開放抵押、擔保權能,實為一大進步。長期以來,我國農民貸款難的問題一直沒有解決。修改相關法律法規,賦予農民對承包地的更多權能,無疑有助於保護農民權益,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。農民對承包地的權能多瞭,經營權還可以在市場上流轉、在金融機構抵押貸款,這又會帶來更多的問題。如:農民以承包地的經營權在金融機構抵押融資,到期後沒有歸還貸款,如何處置經營權?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很多新問題可能無法在現有法律法規中找到答案。總之,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,牽一發動全身,勢必會帶來一系列新的問題。既需要進一步探索和實踐,也要相應地修訂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。
新聞來源http://news.hexun.com/2014-01-22/161636539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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